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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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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84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6日23:29: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谢某某在就任某某地区刑事侦查大队队长后,当地的居民胡某某找谢某某,商量请求谢某某对于自己盗窃团队在当地的作案行为能“放一马”,事后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部分给予谢某某,以示感谢。

谢某某同意后,胡某某多次在当地进行作案,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谢某某多次表明会全力侦破该盗窃团伙,但实际上仍放任胡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当地的公安机关共工作人员,依法负有刑事侦查职责,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谢某某对于发生在其辖区内的胡某某等人组织实施的多起盗窃案件不予追究,对于明知是犯罪的人包庇其行为使其免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谢某某收受胡某某等人向其支付的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自己对于胡某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知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认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在其进行刑事侦查的活动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身份为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求。

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本案的执勤民警,长期对胡某某等人在其辖区内的犯罪行为予以放任,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使其免于追究的,并收受胡某某等人相其给付的“保护费”,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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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作为依法负有刑事侦查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明知的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免于被追诉的,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同时谢某某还因其包庇行为收受胡某某等人向其给付的财物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根据法条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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