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侵犯知识产权罪之间的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中旬,谢某某在未经某某名酒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他人处购进该名酒的注册商标标识、名酒酒瓶以及廉价的散装白酒。谢某某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内进行该名酒的罐装、贴标、包装等工序。
谢某某在制造上述假冒产品的同时,还从别处购进另一批他种类知名白酒准备一同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鉴定,均为假酒。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并在明知自己的生产销售的商品是伪劣产品仍进行生产销售的,其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罚。”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同时,还从他人处购进另一批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予以销售的,应当以前罪数罪并罚。
因此,被告人谢某某依法构成生效、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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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1.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同时又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属于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2. 但是在认定具体犯罪情时需要注意,应当严格认定生产、销售的标的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如果不属于伪劣产品的,则直接按照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关犯罪处理,如果属于伪劣产品的,则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3. 行为人既有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又同时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伪劣产品的,不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数数罪并罚,而是直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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