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某公司的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与投资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基金理财协议书》等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年利率72%—112%的还本付息,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2013年以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维护功能核心区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在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应该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与法律政策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本案中李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虚夸利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风险性、社会危害性。
《刑法》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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