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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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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4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9日09:33: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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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5月初,被告人柳某某、黎某在位于GY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的传销组织窝点内,为强迫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轮流采用言语威胁、反锁房门、钉窗户、专人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因找工作被骗入该组织窝点的王某1、刘某、茹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十余天。

期间,被害人王某1先后书写多张“6楼传销、救命、报警、好人有好报”字样的小纸条丢至楼下,后该纸条被路人发现报警。

2017517日,被告人柳某某、黎某在Y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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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柳某某、黎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

考虑到柳某某的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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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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