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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后,非造成事故直接原因的领导人员应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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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4日23:42: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发生安全事故后,非造成事故直接原因的领导人员应承担多少责任?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8年中旬,某国有能源公司能源输送项目的项目部经理张某某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其尽快完成试压作业。

张某某在该试压方案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通知工作人员进行试压。在试压现场,工作人员魏某某等人进行违规操作,导致发生爆炸事故,3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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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作为该能源输送的项目经理,在试压方案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无监理人员的情况下,未落实试压作业现场监管制度、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领导作用,其行为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量刑问题上,虽然本次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渎职行为对引发本次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个人主观认识以及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的表现,不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应当判处3年以下刑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取得家属的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因而可以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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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3-7年的区间内进行量刑。但是就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直接原因系现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间接原因为张某某未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因此综合全案被告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表现,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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