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基层税务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纳税人逃税的,是否成立玩忽职守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某地基层税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管理JL公司在内的多家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审核工作。周某某在对JL公司的纳税行为进行核实时发现,JL公司的申报事项存有疑点,因而多次要求JL公司如是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将上述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及时进行了汇报。事后,税务机关向JL公司发出了追缴决定,同时周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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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基层税务人员,在管理JL公司纳税事务期间,一直恪尽职守,做了大量工作,多项工作资料完整齐全,已经尽到了一名税务干部的职责。由于当前税收管理人员对纳税管理的调查核实主要是程序核实,并无职责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因此被告人周某某并无不履行职责的表现。
2. 从实际的损失结果来看,对JL公司未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当地税务局已经作出追缴处理决定,JL公司也对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诉讼正在进行中,尚无证据证明JL公司未交税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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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对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一是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二是未如实纳税的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本案中,由于在纳税事务中主要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主,只要纳税人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在未发现疑点或线索的情况下,税务并无调查权限。本案中被被告人周某某在发现JL公司纳税存在问题时,反复进行核查,并多次要求JL公司如是申报,积极履行工作责任,因而其行为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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