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KTV开包厢吸毒,又放任他人参与,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基本案情
李某、肖某、覃某、周某四人凑钱在KTV开包厢吸毒,李某出1000元,肖某出800元,剩余两人各出700元。
期间陆续有钱某、华某等六人到该包厢吸毒,虽然李某等不认识后来的六人,但是仍放任钱某等在该包厢内吸毒。
后公安机关在包厢内抓获上述人员,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四被告认为: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也不认识后来的六个人,且不是该KTV的管理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
四被告共同凑钱到KTV开包厢吸食毒品,期间陆续有六人到该包厢内吸毒,四被告人未予制止,放任钱某等六人在该包厢内吸毒,属于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
四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等允许他人在自己开设的包厢内吸毒,是否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行为人对提供的场所不一定具有所有权,只要有事实上的管理状态即可。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李某等能够对其开设的包厢进行事实上的管理,如是否允许他人进入。
此外,虽然李某等未明确表示同意钱某等六人在包厢内吸毒,但对此未表示拒绝,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
综上,李某等自己开设包厢吸毒,又放任他人参与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