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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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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3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6日09:26: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仇国宾在罗长影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和银行POS机捆绑的e时代卡,后该卡交由被告人崔勇保管。崔勇经罗长影介绍,将该卡出租给被害人牟驰敏使用。牟驰敏在银行 ATM机上使用该卡时,因操作不慎被吞卡,牟驰敏即请罗长影联系崔勇、仇国宾到银行帮助领卡。崔勇经与仇国宾、被告人张志国商议。由仇国宾到银行办理该卡挂失并补办新卡,而后通过取款及转账,将牟驰敏存储于该卡内的人民币 298 74209元侵吞,三被告人将该款瓜分。崔勇伙同仇国宾、张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银行卡租用人虽然失去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但基于掌握密码,并未丧失对卡内钱款的占有和控制,行为人不能直接控制卡内钱款。但如果行为人通过挂失、补办新卡、转账等行为,则实现了对银行卡内钱款的控制和占有,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法律特征。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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