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秦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冯某某,两人便开始从事贩卖毒品行为。秦某某将自己的房屋用于存放毒品,两人通过网络联系多方毒品买主,通过在线付款、线下给付毒品的方式,多次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同时,秦某某还多次容留包括冯某某在内的多名吸毒者在自己家中吸毒。经他人举报,警方在秦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活动,仍为其提供在藏匿毒品、联系买主等帮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秦某某在其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地位及其刑事责任。综合现有证据,被告人秦某某作为毒品犯罪中联系买主的人,同时在其住所中搜出大量毒品,不排除秦某某是该批毒品所有者的可能,但是也无法证明秦某某成立贩卖毒品罪的主犯,因此只能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认定其为从犯。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在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中有部分嫌疑人没有到案的,其他嫌疑人的犯罪地位、刑事责任大小应如何确定。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主犯或从犯的,则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或从犯。上述纪要其正面规定的方式确定了共同犯罪中部分嫌疑人未到案情况下,其他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方式。但是本案中的难点在于,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呢?根据法院裁判的思路,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正面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从犯。
法律规定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