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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实务:律师如何会见监狱在押已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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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75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8日20:42: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实务:律师如何会见监狱在押已决犯?

 

在我国,律师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里被告人的法律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法可查,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已决犯的法律程序,至今没有细则出台,全国各监狱在实务操作中的工作方法更是千差万别,急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已决犯流程。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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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监狱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罪犯有权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代理刑事申诉。因此,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并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

二、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文件;代理申诉的亲友会见罪犯,应当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的委托文件。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前述证件、文件。监狱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予以安排,并通知申请人。

三、监狱安排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应当提供适当场所。会见时,应有监狱干警在场。

 

【司法漏洞】

1、《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说的很明白,罪犯可以会见的只是亲属和监护人,没有说可以会见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出现了严重的漏洞。

2、《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该规定第一项将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限制在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一条件中。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只包含服刑人员成为另案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其申诉被法院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却遗漏了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当被告人被终审判决(裁定)定罪判刑后,他就被送进了监狱,成为了服刑人员。此时如果他仍然不服,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他当然有权提出申诉。但是如果他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就需要律师会见在押申诉人。我们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被告人如何履行辩护职责;同样,我们也无法想象,律师不会见申诉人,又如何能履行代理申诉的职责。该规定第四项“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但过分扩大了监狱决定律师是否能够会见在押已决犯的权力,还遗漏了最重要的情形——律师代理申诉需要会见监狱在押已决犯。

3、对于已决犯委托律师进行申诉时,授权委托书如何签署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出现了法律空白,全国各地监狱的工作人员因法律水平和理解能力的限制,在实务操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其中不乏十分复杂苛刻的签署方法,详见下文四川省彭山县眉州监狱的要求。

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这里的“一般应”在实务操作中就会变成“必须”了。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既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符合逻辑的得出必然的结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受委托的这一名律师可以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这样,对于性质一样的已决犯,当然也应当理解为可以由一名律师单独会见。

其次,要求二人会见的相关规定皆已经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止。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颁布并实施31号文件《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此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是2001年12月29日修订的《律师法》。而该版《律师法》并无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实施后,如浙江乔司监狱、广东四会监狱、云南小龙潭监狱等诸多监狱已不要求会见必须二名律师,一名律师即可会见,但仍有许多监狱要求必须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一名辅助人员会见。

此外,在监狱里面,监控系统非常发达,律师会见已决犯有全程的录音录像,还有监狱工作人员监管,硬性要求两名律师会见已决犯无端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有违司法便民精神,着实没有必要。

 

【当前现状】

根据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叶文波等律师最近的工作经历结合之前的会见情况小编认为,当前条件下,在全国很多监狱律师会见监狱在押已决犯的程序十分繁琐,会见特别困难!

比如,据四川省彭山县眉州监狱工作人员李渝介绍,律师会见四川省彭山县眉州监狱在押申诉人只能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需近亲属事先会见在押已决犯,告知其代理律师的相关信息,在押已决犯获取此信息后,再由在押已决犯邮寄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给近亲属或代理律师之后,律师才能接受委托,申请会见在押已决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是绝不可能基于近亲属的授权委托直接会见在押已决犯的;另一种途径是,需由当地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到眉州监狱,由监狱工作人员安排两名公证员与在押已决犯见面,在押已决犯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由公证员公证后,律师持公证书才可以申请会见在押已决犯。

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文件,眉州监狱完全不考虑此批复的规定,要求按照十分复杂苛刻的流程授权委托,设置人为障碍,浪费司法资源,有违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此外,公证人员严格意义上讲既不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律师,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会见权,安排公证人员会见已决犯,真是无稽之谈。

再如,在山东省枣庄监狱,律师出具在押已决犯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后,监狱工作人员先是告知不能会见,几经交涉后监狱告知需研究后答复,但该监狱最终未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也从未作出任何答复。此种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这不利于冤家错案的平反,更不利于推动法治进程。希望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抓紧出台详细流程,改变立法滞后的现状!

比较而言,作为全国首批五家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之一的云南省开远市小龙潭监狱在律师会见已决犯上就做出了十分人性化处理。据叶文波律师介绍,某次其一人到小龙潭监狱会见已决犯,监狱工作人员对律师的态度十分客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其在监区办公室进行会见。律师与罪犯按照规定,顺利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叶文波律师认为,这不仅很好的体现了法律精神还很好的贯彻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小龙潭监狱人性化的做法值得肯定。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司法便民和推动法治进程的角度出发,在律师会见已决犯问题上为律师提供更多方便。

 

【修法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

二、建议司法部修改《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三、建议司法部修改《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将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修改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由一至二名律师参加”,以体现法的普适性。

四、建议司法部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有关内容向全国各监狱发布,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的办理流程,尤其应对“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文件”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类似于眉州监狱的可笑做法。

  

来源:叶文波律师意见、杨学林律师博客、韩国权律师微博、山东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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