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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同时发生的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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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1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3日10:08: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同时发生的刑事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案情

2018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A至广州市X工业园区,采用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4根,共计76米,造成该工业园区内的广州市自立印刷厂、广州市锻钢阀门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停电长达1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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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A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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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评析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构成犯罪既遂,而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盗窃罪是结果犯,应当以是否使公私财产所有权遭受实际侵犯为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一条:以案说法:劫持船只罪 下一条:铁路工人违反规定作业造成重大行车事故,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