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魏某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购买毒品的人员孙某某。魏某某也想通过贩卖毒品获得高额利益,于是其向孙某某订购了大量毒品,并且按照孙某某的要求提前支付了保证金。同时,魏某某在网上发布消息,称自己有毒品可供交易,吸引了不少吸毒人员向其询问交易事项。
2019年1月,魏某某达到与孙某某协商的交易地点后,在与孙某某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魏某某和孙某某两人均被侦查人员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在本人并不吸食毒品的情况下,通过预付毒资的方式向他人订购毒品,同时又在网络上发布出售毒品的信息,在贩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侦查人员依法抓获的,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属于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客观上着手开始进行贩卖前的准备,主观上具有贩卖的故意,因此对于被告人魏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由于其购买的毒品并未向他人进行有偿转让,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为向他人有偿交付毒品。本案中魏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仅进行到向他人购买毒品,并未将毒品至与流通领域,因此其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第二,关于被告人魏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故意的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证明需要建立在对其客观行为的分析上。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不吸食毒品的情况下,购进大量毒品。同时结合魏某某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以及多名吸毒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魏某某购进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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