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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连续从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法定性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应如何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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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34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30日21:24: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连续从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法定性前后规定不一致的,应如何适用刑法?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4年,朱某某等人购进工业原料,在家乡废弃的工厂内生产制毒物品,并向外地进行运输、销售。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8月,在加工制毒物品的过程中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又向他人出售的,其行为依法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同时被告人朱某某的等人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在刑法修正案九对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从严规定后,仍持续进行制毒物品的生产、销售,属于连续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朱某某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同时在较重法定刑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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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仅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实施前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刑法实施后不认定是犯罪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未对连续犯如何适用刑法进行规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于连续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均有变化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追诉。同时在修订后的刑法处罚更为严厉的情况下,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因此,在本案中的处理上,被告人朱某某从2014年开始从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因此对于其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97年《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 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 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 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 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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