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吗?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被告林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15克,准备外出期间吸食。2018年10月12日,林某驾车前往甲市,将毒品藏匿于小汽车驾驶座下。在林某途径检查站时,巡检民警查获上述15克毒品。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林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达1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且用于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初犯,认真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我国虽然未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持有的毒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的,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某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属于非法持有毒品,且其持有的重量达15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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