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从贩毒人员住处搜出的毒品,认定为贩卖的毒品的案例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魏某某开始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其通过网络联系买主,并约定好线下交易的时间地点后,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
2019年2月初,魏某某在向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并从魏某某的住处搜出部分毒品。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2019年2月初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后从其住处搜出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魏某某虽然提出该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并未贩卖的抗辩,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该部分毒品属于贩卖的毒品,于法有据。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贩卖毒品的认定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明其之前具有多次贩毒的经历,因而对于从其住处搜出毒品,使用上述规定,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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