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不知道自己走私的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的,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走私制毒物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隋某某在国外成立某食品加工公司。由于该食品加工需要用到盐酸,而当地盐酸的价格普遍过高。因此隋某某便从国内走私盐酸至国外使用。在通关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由于盐酸可以被用于制毒,因而隋某某被以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立案侦查。
【广州走私制毒物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走私盐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 制毒物品的认定,应当以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对于没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应视为制度物品;本案中,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盐酸不属于制毒物品;
2. 被告人隋某某没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需要明确知道自己走私的是制毒物品,并且具有走私该制毒物品的故意。本案中,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走私盐酸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并不知晓盐酸可以被用于制毒,也没有走私制毒的故意,被告人隋某某走私盐酸是用于生产加工食品,因此被告人隋某某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同时其走私盐酸的货值金额较小,没有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标准,因此不成立犯罪。
【广州走私制毒物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成立犯罪,需要在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的二阶层判断上达成统一。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属于走私行为,但是由于其主观上不知道盐酸可以被用于制毒,并且盐酸本身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制毒物品,因此被告人隋某某不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广州走私制毒物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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