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人能否以帮助他人购买毒品,不知道他人将毒品用于贩卖为由,主张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毛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吸毒人员孟某某等人。孟某某等人向毛某某支付了购买毒品的金额后,毛某某将毒品交付给孟某某等人。
交易完成后,毛某某等人依法被警方拘留、逮捕。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事先向他人收取钱财,之后将毒品交付给吸毒人员的,客观上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成立,主观上也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被告人毛某某以自己不知道吸毒人员将毒品向他人贩卖为由抗辩的,无法免除自身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因而被告人毛某某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对于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应当从其客观行为上认定。
从本案的事实上看,被告人毛某某事先收取了吸毒人员钱款,之后将毒品交付的,已经完成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在明知自己持有毒品的情况下,仍与他人进行交易,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至于毛某某是否知晓购买毒品的人员将如何处置毒品,均不影响其对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的故意。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