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为帮扶农业生产,A县出台了多项助农措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购买农机的农户提供补贴。
2010年至2015年,A县政府部门负责人何某某违规帮助A县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段某某申请到农具财政补贴名额,最后一次将补贴资金汇入农机销售公司账户发生在2015年12月。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某滥用行政职权,违规帮助不符合申请财政补贴的农户申请到农机补贴名额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本案中就辩方提出的本案发生在2010年,已经经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犯罪。因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计算应当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多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最后一次将财政补贴资金汇入他人银行账户发生在2015年,没有经过5年的追诉时效。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理论上对于“犯罪之日”的解释有不同说法,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犯罪之日”,应当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之日。对于滥用职权罪这一结果犯而言,应当实害结果发生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关于追诉时效期间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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