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状态认定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曹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贩卖毒品的人员孙某某,曹某某向孙某某表示,自己想购买毒品吸食,双方约定好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后,曹某某将购买毒品的钱款打到孙某某提供的账户后,前往约定的地点进行交易时,刚获取少量样本毒品后,立即被公安人员依法查获孙某某从事贩毒交易,并将其物品进行保全。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曹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鉴于其非法持有的毒品中,大部分属于曹某某已经向贩毒人付款但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完成交付的毒品,属于犯罪未遂。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的状态,关键需要明确持有的定义。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曹某某与孙某某商议购买毒品事宜,曹某某在向孙某某支付购买毒品钱款后,仅收取少部分毒品,剩余毒品咋交付过程被警方抓获的,由于该批毒品并未转移至曹某某占有,因而毒品交易中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关于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因警方介入而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因此被告人曹某某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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