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使用银行虚假承兑汇票交易的,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秦某某从网络上购买了一批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份,秦某某在与多家供货商的交易中,将这批虚假的银行汇票交付给供货商用来抵充债务,并从供货商处获得找零的现金10多万元。
随后,多名供货商发现后找到秦某某,重新认定债务数额。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产生错误意识并处分财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在数额认定上,被害人在发现银行汇票是虚假的后,重新与秦某某认定债务数额,抵扣的货款并未遭受损失,诈骗的金额为找零款。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对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金额认定,存在票面金额与实际获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认定票据诈骗罪犯罪金额时,通常会存在票面金额说、被害人实际损失说和实际取得数额说,目前一般采用实际取得数额说作为认定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在供货商发现票据是伪造的,重新与秦某某确认债务数额后,货款并非遭受损失,被告人秦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实际取得的数额为找零款,因此应当以该部分钱款作为票据诈骗罪的犯罪金额。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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