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吸毒人员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是否属于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彭某某在工地上干活时,发现有几名工友趁人不备吸毒,于是将其带到自己的住处,为其提供可长期吸毒的场地。
2019年4月,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时被警方依法抓获,在讯问中,彭某某还主动交代工友范某某也曾容留自己吸毒的事实。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毒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其在侦查中举报他人也曾容留自己吸毒的,但由于该线索来源于被告人彭某某自身的吸毒人员,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立功制度的本质,且该事实也是他人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因此被告人彭某某举报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行为不属于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立功的认定,不能简单从法条规定的字面意思出发,因应当更多的兼顾维护公平、惩戒犯罪与节约司法资源、依法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若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构成立功,从而得以对其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当于刑法对于其吸毒毒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肯定性评价,违背了公正原则,也会使得吸毒行为更加猖獗,反而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并未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意识。
因此对于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吸毒人员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不构成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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