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计算数额时是否包括利息?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周某某在多家银行申请了多张信用卡,不断进行透支消费,并在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钱款的。
2019年6月,周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经银行催收,拒不归还钱款,数额巨大,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被人周某某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数额认定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认定,应为行为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或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而不包括利息等部分,因此对于被告人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认定,应当以其未归还的本金为准。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钱款的,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而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财产型犯罪,行为人进行透支消费是针对本金,而围绕本金产生的利息、年费、滞纳金等钱款并非是犯罪对象,因此不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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