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犯在亲友帮助下协助公安机关抓铺毒贩的,是否构成立功?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牟某某的因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牟某某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其亲戚魏某某的帮助下,联系到其他贩毒人员何某某,牟某某假意与何某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在双方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后,牟某某将上述情况提交给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毒贩何某某抓获。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有偿向他人出售的毒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复贩卖毒品罪。
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牟某某通过亲戚魏某某联系到另一贩毒人员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何某某抓获,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牟某某在亲戚的帮助下协助抓捕毒贩的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立功制度的基于在于通过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而体现自己的悔罪意识,降低人身危险性,进而节约司法成本,有效瓦解犯罪组织。
本案中尽管有亲戚帮助立功的情节在,但不能否认被告人牟某某自身的行为对协助抓捕毒贩起到实质性作用,体现了牟某某对于自身行为的悔罪态度,并不单纯是其亲戚为使得牟某某获得从轻处罚而自发从事的立功行为,因而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成立立功。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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