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7月,DS公司与HE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DS公司向HE公司支付货款,履行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双方约定的履行期到期后,DS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HE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DS公司的财务人员周某某将公司的大额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经查,周某某承认自己在公司经理高某某的指示下,由于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因而将公司其他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并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资金往来。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DS公司经理高某某及财务人员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将单位钱款转移至个人账户中,以规避法院执行的,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单位HE公司的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包括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单位经理,拥有一定的领导权限,其授意财物人员周某某转移单位资金的,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具有因果联系,同时两人将单位资金转移的,客观上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因而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和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广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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