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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车辆后将该车辆质押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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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65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0日21:26: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车辆后将该车辆质押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2月至4月,段某某从多家汽车租赁平台上承租车辆后,又将该车辆违法质押给他人获取借款。在多名汽车出租人的举报下,段某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交付车辆,在获取车辆的占有后又将车辆质押给他人换取借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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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段某某针对车辆所有人和质权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行为,那么究竟哪一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以及法院的裁判,被告人段某某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交付车辆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事后,段某某将承租的车辆质押给他人的,应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被告人段某某将承租车辆质押给他人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存在,随后段某某若发生局部归还借款的行为,善意的质权人可以通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方式将车辆拍卖、变卖,从而获得清偿。而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段某某从始至终并无完成车辆租赁交易的主观意图,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租赁合同为手段,骗取财物,导致车辆所有人损失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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