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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造出毒品成品的,对于制毒过程中产生的毒品废料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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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1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3日23:23: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制造出毒品成品的,对于制毒过程中产生的毒品废料应如何认定?


【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魏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了部分的毒品原料,其按照从毒贩处听来的方法进行制毒。魏某某经过多次尝试后均未能析出毒品结晶,在其再次尝试制毒时被警方依法抓获。

     警方在其制造毒品的容器内查获相应的毒品废料,并在溶液中检测出相应的毒品成分。

 

【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性规定,违法从事制造毒品的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虽然我国法律在制造毒品罪的量刑上不以毒品纯度和数量为入罪标准,被告人魏某某制造毒品的克数较高,但是毒品纯度低,属于毒品废液,不能直接用于吸食,危害性较小,因而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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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魏某某制造出的毒品属于废液、废料,无法用于吸食、也无法再次进行继续加工制毒,没有使用价值,因而与一般形态下的毒品犯罪危险性程度有着显著区分。根据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魏某某的量刑应当与制造出毒品成品的量刑相区分。

     因此在《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不应计入毒品的数量。”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仅制造出毒品废料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制造出的毒品废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罪的数量,应当按照制造毒品罪的最低法定刑进行量刑。

 

【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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