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贩卖毒品罪中,当事人在二审时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法庭如何处理?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魏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吸毒人员宋某某,双方达成了魏某某向其出售毒品的约定。2018年年底,魏某某携带毒品,驾车来到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在魏某某和宋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准备离开时,警方将两人依法抓获。
在庭审中,法官在告知被告人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后,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确认其在庭前供述真实性与自愿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被告人魏某某提出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但是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有偿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被告人魏某某在二审中提出侦查阶段曾遭受刑讯逼供的,法院认为,在本案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在当庭告之被告人魏某某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后,被告人魏某某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仍作出与庭前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因而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对庭前供述内容予以确认的,其庭前供述转化为当庭供述,属于自愿供述,侦查阶段是否遭遇刑讯逼供不影响当庭供述的真实性与自愿性,该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对于被告人提出曾遭遇刑讯逼供的主张,应交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被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仍当庭确认其庭前供述内容的真实性与自愿性,法庭基于直接言词原则,应当以其当庭供述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庭应对其供述的内容加以采信。
同时,二审中对证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对作为定案根据的供述是否具有真实性进行审查,一审中被告人当庭对庭前供述进行确认的,庭前供述已经转化为庭审供述,一审法院采纳的庭审供述,因此一审庭审供述才是二审证据审查的范围。而被告人在二审中提出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的,属于对侦查人员的控告,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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