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成立包庇罪,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以及量刑?
【广州窝藏包庇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龚某甲在其弟弟龚某乙的授意下,以自己最近因生产经营需要为名,向董某某签订名义上的借款合同,实际则为龚某乙利用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为董某某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后向董某某进行索贿行为。
事后龚某乙、董某某之间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被依法举报,侦查机关着手立案调查,并对龚某乙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在对龚某甲进行讯问时,龚某甲在明知龚某乙被侦查机关立案,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侦查机关说明,自己代龚某乙与他人签订过的借款合同并非为龚某乙向董某某索取贿赂,而是自己与董某某正常的商业往来。
【广州窝藏包庇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龚某甲在接受讯问时,龚某甲在明知龚某乙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仍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明,虚假陈述案件事实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包庇罪。
【广州窝藏包庇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包庇罪的成立,是否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由要求,即对“明知是犯罪的人”应当如何做出解释。首先,对于犯罪的人之理解,应当以普通用语上的“犯罪的人”来理解,而不能从无罪规定的角度,认定如果不经过法院审判则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人,从而导致包庇罪被架空。其次,对于明知的理解,应当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不仅限于在被告人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具体成立何种罪名,而是在被告人意识到行为人被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立案侦查,行为人之客观行为可能存在刑事违法性后仍让做出虚假证明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窝藏罪。
【广州窝藏包庇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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