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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其搬离的,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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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6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9日01:18: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欺骗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其搬离的,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孙某某受聘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职员,其私自以公司名义雇佣了其好友钱某某、段某某等人作为对外推销租赁房屋的销售员。

在孙某某的带领下,钱某某等人未经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同意,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租金后,又使用言语威胁、骚扰承租人等方式强迫其缴纳各种额外费用,或者以暴力手段强迫承租人搬离并不退还租金,由此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年初,公诉机关对孙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冒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名义,欺骗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使用暴力手段、言语威胁、骚扰等方式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强迫他人搬离承租房屋并不退还租金,其行为严重干扰了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告人孙某等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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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假冒公司名义,诱骗被害人承租房屋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某等人形成的组织属于恶势力,其三人通过通过言语骚扰、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支付额外费用或被强制搬离承租房屋,造成财产损失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法院的裁判思路以及本案证据材料,应当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三人属于随机组合在一起,并无明确分工及严密的组织体现。并且其多次事实犯罪,以违法违规的暴力手段欺压当地民众,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违法取得他人财产,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因此被告人孙某某等三人属于恶势力,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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