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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投资项目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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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95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23:19: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虚构投资项目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陈某某在担任某学校教师期间,虚构自己参与多个项目的投资,与其朋友、亲属等其他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20198月,由于借款数额巨大,陈某某无力归还,在多名被害人的举报下,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某学校教师,其收入来源唯一且固定,在没有其他经验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虚构自己参与多个投资项目,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被害人信任进而处分钱款,被告人陈某某以此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已经明显超过其拥有的还款能力,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自己在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所借款确实投入FT公司的生产经营,因该企业2018年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向自己给付红利的情况下,从2019年才涉及以新借得的款项偿还之前未清偿的款项,因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当以2019年借得的钱款为基础计算。

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将钱款投入FT公司系用于投放高利贷,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同时根据被害人的供述,陈某某向其借款时,并未告知资金真正的使用用途,而是虚构多个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并承诺将钱款投入其中会获得高额利润,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的,其行为属于其诈骗方式获得被害人资金。被害人陈某某在还款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未将筹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筹资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立比例,进而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屏幕快照 2019-10-24 下午11.24.04.png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被告人陈某某客观上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与投资人间确实签订有借款合同,但是陈某某隐瞒钱款去向,虚构多个建设工程项目以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处分财物的,属于诈骗行为。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行为对象是否不特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亲友签订借款合同后,又在明知其亲友继续为其传播相关借款事宜的情况下,放任消息的传播,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首先隐瞒借款主要用于放高利贷的违法活动,骗取被害人财产后,又在筹集资金与自身还款能力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需要扩大吸收资金,以新钱款偿还老债务的,致使出现无力清偿情况下,逃避返还资金的,从起行为中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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