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朋友圈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的,构成犯罪吗?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通过朋友购买一批管制刀具,其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通过拍摄图片、视频,发布文字信息等方式,发布销售管制刀具的信息1万多条,吸引大量购买人员与其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千余元。
其中,买方马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某表示希望与其进行交易,赵某某同意后,两人商定于2019年4月进行交易。
马某某购买到相应的刀具后,因行凶伤人被依法逮捕,2019年6月,赵某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网络发布关于销售管制物品等违禁品的销售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其以列举的方式描述该罪的罪状,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成立第二种类型的犯罪,即“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消息的,导致该违禁品大量流向社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且发生行凶伤人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
第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不能单纯以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违法为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否则会导致本罪的处罚范围过于宽泛,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本质上,本罪中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因此只有在预备犯既遂且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否则会导致刑罚的处罚国过大。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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