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办理银行卡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吗?
【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下旬,何某某等五人从境外潜入我国境内试图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2019年年初,何某某等人与吴某某相识,并将其试图进行电信诈骗的行为告知吴某某,吴某某知晓后,同意为何某某等人的行为提供帮助。
在何某某等人的授意下,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归国华侨,以进行投资为名在多地银行网点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之后将该银行卡交给何某某的等人带回境外。
【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何某某等人意图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但仍为其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的等人认罪态度良好,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
【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互联网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构成本罪。同时有相关理论认为,本罪并不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即本罪并不能独立构成犯罪,需要在正犯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帮助犯才能构成本罪并适用独立的法定习刑。
但是根据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使在无法查明实行犯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帮助行为在达到一定社会危险性时,也可构成犯罪,即明确了在正犯行为无法查清情况下,帮助犯构成本罪的立案标准。
从而明确了本罪与实行犯之间的追诉关系,有利地实现了对利用网络进行犯罪行为的惩戒。
【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