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庭审过程中殴打诉讼参与人的,构成犯罪吗?
【广州扰乱法庭秩序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隋某1与隋某2系兄弟关系,2019年年初,两人因征地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庭审中,隋某1与隋某2情绪激动,多次发生口角激烈冲突,在法院的尽力调解下,隋某1同意与隋某2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达成和解。
庭审结束,隋某1在查阅庭审笔录的时候,突然离席对隋某2进行殴打,在法官及法警的劝阻下,及时将隋某1与隋某2分离,经鉴定隋某2遭隋某1殴打导致轻伤。
【广州扰乱法庭秩序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隋某1在庭审结束查看笔录时,主动殴打诉讼参与人隋某2导致其轻伤的,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广州扰乱法庭秩序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之一,原法条的表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新旧条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扩张,将殴打诉讼参与人,或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或者损坏法庭设施、文书、证据等行为均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由此形成了对公正、严肃的法庭秩序的有效保证,维护了法庭威严与法律权威。因此,从维护法庭秩序的角度出发,行为人在庭审活动中,不服从法庭指挥,无论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实施的殴打、侮骂等行为,还是对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实施的妨碍行为,均构成对正常庭审秩序的侵害,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广州扰乱法庭秩序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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