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传销组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暴力方式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康某某等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秦某某等人,随后,康某某以线下约见为由将秦某某等人骗至A市的一处废弃工厂内,并将秦某某等人拘禁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康某某等人通过捂住秦某某等人口鼻使其无法呼吸、侮骂殴打秦某某等人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秦某某等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以及密码、手机支付宝账户即密码等告知康某某。康某某在获得上述账户及密码后立即提现,并与其他同案人员一同瓜分该钱款。
2019年8月,上述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康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某等人诱使多名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后,非法拘禁、限制多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同时对被害人实施言语辱骂、暴力殴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告知康某某,使得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可以任意处置、提取多名被害人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因此被告人康某某等人依法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在欺骗秦某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且多次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使得被害人在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被告人康某某,从而遭受财产损害,因此被告人康某某等人依法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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