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为企业排污污染环境为由,向该企业索要“污染费”,是否构成敲者勒索?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A区引进一家矿业企业以开发当地资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2019年年初,在该矿业企业附近居住的钟某某某某向该企业写举报信,称自己在该企业搬来后,经常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经查系由于该企业超标排污、污染环境所致。钟某某以举报该企业违规排污为由,要求该矿业企业向其支付8万元的补偿费。
该矿业企业担心因钟某某的举报而影响生产,在按照钟某某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钟某某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举报企业排污为由,向企业索要钱财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钟某某坚持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己的身体确实因矿业企业的排污而受到损害,举报该企业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经庭审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涉案企业确有排污行为,但该排污行为与钟某某身体健康受损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且涉案企业曾就如何解决钟某某健康受损的问题与其主动进行协商,提出解决翻案,但被告人钟某某均不同意,并且一直以举报该企业使其无法继续生产为由索要钱款,其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威胁、恐吓被害人的行为而使得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区分敲诈勒索与正当行使权利行为,应当关注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者间关系的违法性上,或者说更强调目的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仅在手段上超出合法性范围的,但其具有正当目的,也不一定成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依法享有举报企业违规生产的权利,但是其以非法占有目的,滥用权利,胁迫企业支付高额补偿费的,其行为依法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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