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培训机构以可以提升孩子学习成绩为由高价出售封建迷信物品,构成诈骗罪吗?
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A区某培训机构负责人,其所开办的培训班主要面向当地中小学生提供课业辅导培训。在其开班过程中,孙某某多次向学生家长宣称,自己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工艺品,摆在家里可以帮助孩子提升学习成绩。不少家长相信孙某某的说法,纷纷出资购买,事后发现对孩子的学习成绩并无提升作用,遂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该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
2019年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是:向学生家长夸大宣传培训班提分效果、宣传封建迷信思想以及宣称购买其进口艺术品可以提分。但是被告人孙某某所宣称的内容只是对其培训机构自身课程服务以及出售产品价值有所夸大,从一般社会大众的立场上看并不足以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
多名被害人在购买该培训机构课程、工艺品前已经具有一定的迷信思想,该迷信思想的产生并不是由于被告人孙某某的宣传行为所导致,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诈骗罪需要满足相应的行为结构,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据此而获益。
而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某宣称迷信思想,鼓动学生家长购买工艺品,是否会导致学生家长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财产损失,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综合本案情况可以认为,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在当代已经不足以使得一般社会大众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造成财产损失。但是本案中不少学生家长仍固守迷信思想,相信行为人所宣称内容的,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不能证明行为人宣称工艺品有提分功效与家长购买该物品间具有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被告人孙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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