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临摹他人作品并对外销售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ZY公司于2018年成立,其在获得了我国多名书画大师的授权后,主要从事多位书画大师所创作字画作品的生产、销售。ZY公司委托赵某某负责生产、临摹作品,隋某某与孙某某负责对外销售。2019年5月,隋某某与孙某某先后从ZY公司离职,并另行成立了JX公司从事相同的经营业务,并且其利用之前在ZY公司做销售工作所积攒的资源与渠道,在未经多名书画大师授权的情况下,仍委托赵某某为其生产作品,自己以较低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9年8月,经多名书画大师举报,公安机关将隋某某、孙某某和赵某某依法抓获。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隋某某与孙某某辩称,公司仅实施销售他人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晓隋某某与孙某某已经从ZY公司离职,其一直以为隋某某和孙某某是在获得著作权的同意下,才委托自己对该作品进行临摹、生产的。
对于被告人隋某某与孙某某的辩解,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在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赵某某以临摹作品的方式生产、制作他人作品的,其行为不仅包括对外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包括复制他人作品的,因此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称,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虽然坚持称对隋某某、孙某某未获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不知情,但是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可知,赵某某向隋某某、孙某某出售的作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值,并且从三人的通话、聊天记录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赵某某对隋某某和孙某某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是知情的。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与孙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JX公司的名义委托他人临摹、生产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对外销售的,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于被告人孙某某与隋某某所成立的JX公司并不是以实施犯罪活动而成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也不是以违法犯罪为主,因此JX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隋某某、孙某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表现为: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而依法予以销售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不仅有对外发行、销售,还包括复制、制作、出版等侵害作品创造性本身的行为。因此就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性利益,还侵害了著作权对作品本身的创意,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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