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醉酒驾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晚,陈某某参加同学聚会,会餐时在同学的怂恿下大量饮酒。聚会结束后,陈某某想着当时天气较晚,应该不会碰到交警查车,于是独自驾车回家。在将车辆开出停车场时,陈某某因饮酒后注意力未能完全集中,不慎撞向饭店地下停车场起落杆,陈某某的车辆因该撞击而产生划痕。
现场保安及时报警并将陈某某控制起来,待警方人员到达后,经测量,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250毫克酒精。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
2019年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自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辩称:第一,自己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主动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其行为属于自首;第二,醉酒肇事行为发生在其驶离停车场的过程中,其尚未进入人流较大区域,并未对交通安全产生影响,醉酒驾车的危险性不大,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处于醉酒驾驶的状态时,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200多毫克的酒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尚未将车辆开出停车场,但是其处于高度醉酒状态下仍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具有严重工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肇事后,虽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但是并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不能适用缓刑。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自首的认定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仅是在知晓他人报警的条件下,没有立即潜逃的,其没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公检法的控制下,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决定法定刑量刑幅度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严重醉酒驾车的,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不符合缓刑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因此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判处拘役,并未宣告缓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