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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倒人后,将其拖行数百米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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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22:54: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酒后驾车撞倒人后,将其拖行数百米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20198月,陈某某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后,饮酒后独自开车回家。行驶途中,陈某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段某某发生碰撞,段某某被卷入车底,陈某某开车将段某某拖行数百米后,段某某死亡。

陈某某驾车回到家后,第二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侦查过程中,陈某某称,自己当时属于酒后,神志不清,只是感到车底有东西,猛踩油门才开过去。对于其撞到段某某并将其拖行数百米的,陈某某称自己并不知情。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段某某发生碰撞事故时,曾有驾驶汽车作出规避,说明其已经判断出即将与段某某相撞,并采取规避行为,并不如其所供述称对碰撞段某某的情况不知情。在发生碰撞后,陈某某驾驶猛踩油门,并且出现反复停顿、回溜等现象的,说明其已经判断出车底卷入行人,但是其并未停车查看,而是反复碾压车底行人的。其作为司机,明知其行为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而实施的,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2-29 下午10.55.4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尽管属于酒后驾车,但是根据现场录像,其已经判断出与行人发生相撞事故,感觉到车底有异物的情况下,未及时下车查看,反而实施猛踩油门、反复停顿回溜车辆等异常行为的,造成被害人被碾压、拖行致死的。被告人陈某某从客观上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在意识到车底有人的情况下仍实施碾压行为的,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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