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再审案件中,公诉机关抗诉超过一审认定罪名的,法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吸毒人员,2018年年初,其向好友胡某某发信息称,最近自己压力较大,希望能购进一批毒品来缓解压力。胡某某表示当前自己有货可以进行交易,两人在约定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后,陈某某指使赵某某同自己一起开车前往约定地点取货,在返程途中遇到交警查车时,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交易毒品。
2018年5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因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定罪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9年5月,公诉机关就本案再次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抗诉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吸毒人员,从其与他人的通讯记录中可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而具有较大的经济压力,其向他人购买毒品是为了再次贩卖,以“缓解压力”;同时根据侦查机关搜集的其他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某在得到胡某某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后,立即联系其他吸毒人员向其出售毒品,商谈毒品交易价格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逻辑判断,可知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实施以贩养吸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其还指使同案被告人赵某某一同运输毒品的,其行为还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全案证据,被告人陈某某系吸毒人员,根据其与他人的通讯记录以及其他证言可知,其购买的毒品系为向他人进行贩卖,因而从其驾驶的车辆除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抗诉理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问题,尽管被告人陈某某确实有指使他人并亲身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是由于本案一审时公诉机并未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另行构成运输毒品罪,再审抗诉的范围应当受限于原审起诉内容,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超过一审起诉范围公诉的罪名,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在二审程序中,因被告人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量刑畸轻、或认定罪名不当,改判会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二审法院受限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直接在二审程序中改判,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有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第二,公诉机关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该案件经过两审的,再审中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是终身判决。因此,本案中对于公诉机关超出一审范围抗诉的部分,法院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则会导致被告人陈某某丧失上诉权,侵害被告人自身权益,因此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范围予以审理,从而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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