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诈骗犯罪中,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基本案情
胡某某考研结束后接到自称是该高效教务处老师的电话,称胡某某已经被该高校录取。并且考虑到胡某某家境清寒,可以为胡某某办理助学贷款。
胡某某听闻后立即按照该名老师的指示,将自己预存的部分学费存入该名老师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胡某某再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该学校和办理相关助学贷款的通知。
2019年4月,胡某某再此向该高校招生部门负责人核实,发现自己并未被录取,之前该学校的老师也没有主动联系过胡某某、为其办理助学贷款。胡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在警方侦查过程中,胡某某由于精神压力过大,于2019年6月自杀。7月,警方依法将该案嫌疑人柯某某缉拿归案。
2019年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柯某某冒充高校的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活的诈骗方式,使得被害人产生自己被高校录取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意识处分财产,在被告人柯某某的指示下向指定账户汇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在对被告人柯某某的量刑上,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仅对胡某某一人实施诈骗行为,其每日打数百次电话,分别向不同学生诈骗,直到被抓获前其共计实施诈骗行为2万余次,骗取钱款28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胡某某死亡的结果。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量刑的规定,被告人柯某某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诈骗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严处罚。由于本案中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数额已经被查证,因此应当以其诈骗数额作为量刑基准,实施电信诈骗以及造成被害人胡某某死亡的结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罪的量刑上,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有三档量刑标准,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应当以3-10年为量刑基准;而考虑对外拨打电话次数,则符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应在10年以上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对于其进行量刑时,应当优先考虑从数额上认定,在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无法查清时,则可从犯罪情节上认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情节虽然达到了“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但是在其犯罪数额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以其犯罪数额确定其量刑的基准范围,再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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