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村民以需用电企业未向其支付施工用地补偿款为由,索要高价补偿款,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A市政府为改善当地民众的生活质量开展供电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需要将输电线填埋在地下,因此在途径多个村落时,需要临时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待电线填埋完毕后,该土地仍可以从事耕作。为弥补因填埋电线而对村民的农业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A市政府出台相关补偿措施。在供电工程推进到B村时,该村村民赵某某认为,政府支付的补偿款过低,无法弥补其未能按时播种而造成的损失。并且其在知晓AH科技公司系该供电工程的需用电企业后,认为该企业未向其支付补偿款,侵害其权益,因而要求该企业向其支付补偿金。由于供电工程因赵某某拒绝搬离承包地而搁置,影响AH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因而该公司法人被迫同意在政府补偿的基础上,向赵某某增加支付补偿款。
2019年1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A市开展供电工程项目是为提升当地群众生活品质而推进的项目,在填埋输电线时,因占用村民承包地而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A市政府已经就占用耕地填埋输电线的行为出台了相应的补偿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政府已有补偿规定的情况下,拒不接受,反而要求需用电企业给予其补偿的,由于需用电企业并无向村民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其因担心被告人赵某某拒不同意搬离而影响企业生产,从而被迫支付补偿款,被告人赵某某因此胁迫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供电改造工程属于政府推行的便民工程,具有公共利益。因推行该工程而占用村民承包地,应当由政府向村民支付一定的补偿款。而用电企业基于该供电工程受益的,应向政府支付用电费用,而没有义务向村民支付补偿款。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接受政府提供的补偿款,而要求用电企业支付补偿款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其利用用电企业担心未及时通电而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心理,趁机索取高额补偿款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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