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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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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01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7日23:51: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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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0〕第15

发文日期:  2000年0627

施行日期:  2000年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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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6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78日起施行。

2000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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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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