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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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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5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7日16:18:32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客体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3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 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重大飞行事故罪.jpg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18-12-27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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