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对于半成品是否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任某某租用A村某处一闲置厂房,并从网上购买部分生产设备与原材料做好开工准备。同时,任某某雇佣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具体从事生产工作。其在未经某国际奢侈品品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他人订单,非法生产假冒的某高档箱包,并对外出售。
2019年10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扣押了任某某生产制造的大量假冒箱包的成品和半成品。
1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任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法院起诉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品相同的商标,违法制造并出售大量假冒商标商品的成品、半成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明知任某某系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听从其安排的,属于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从查获的物品来看,部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成品,但仍有大部分商品属于半成品,对于这部分半成品应如何进行量刑呢?首先,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对于半成品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运输、储存和销售产品的价值。因此,判断半成品是否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判断该半成品的完成度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价值。并且从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法益角度考虑,该罪名所保护的商标权人对商标中凝结的商誉,以及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于完成度较低的半成品,其不具有市场流通的条件,不会侵害商品商誉;而对于完成度较高的半成品,其具有市场流通的可能性及价值,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应当将其列入非法经营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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