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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某物质可以用于制造毒品而予以出售,是否成立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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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4日22:17: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某物质可以用于制造毒品而予以出售,是否成立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                

20198月,原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陈某某,并从其处订购了一批制毒品的原材料。陈某某将制毒原来准备好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

20199月,原某某再次向陈某某订购该原料,陈某某指使好友孙某某将其订购的原料交给原某某,原某某某向其支付货款,孙某某从中得利1万元。

201911月,原某某继续向陈某某购买原料,陈某某指使吴某某驾车将原某某订购的原料交给原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吴某某从中分得3万元。

201912月,原某某因制造、销售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讯问中供述其制造毒品的原料系从陈某某处购得。警方立即将陈某某、孙某某和吴某某抓获。随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制造毒、销售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和吴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辩护人辩称,陈某某等人仅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更没有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在案证据中无法证明被告人原某某与陈某某共谋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陈某某等人明知其出售的物品系制造毒品的原料而予以出售的,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该原料系制毒原材料但仍予以出售,综合全案证据,陈某某等人仅对出售原料的违法性以及该原料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有认识,但是对原某某是否将其用于制造毒品并不清楚,原某某也未曾向其明确自己购买该原料的目的。陈某某等人其行为虽然客观上为原某某制造毒品提供帮助,但是其并无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和吴某某与原某某进行毒品原料交易的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行外人虽明知某物为制毒原材料而向他人出售的,此时仅能明确其具有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只有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购买该制毒物品系用于制造毒品,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则变为:明知他人从事制造毒品行为而仍提供帮助的。此时若其与制毒物品买方之间存在从事制造毒品的共谋,则行外人构成制造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若行为人明知买方购买该制毒物品系用于制造毒品,但没有证据表明买方曾与制毒物品卖方就制造毒品行为有过合意的,则此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制毒物品出卖方成立片面的共犯。虽然双方并未就制造毒品行为达成共同故意,但是共同犯罪的成立系违法层面的共犯,制毒物品出卖人明知对方从事制毒行为但仍为其提供原材料的,客观上为制造毒品提供了帮助。因此,成立制造毒品罪共同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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