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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概念,什么是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尸骨、骨灰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主观要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客观要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论处。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司法认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那么,对于该罪中的尸体应作如何认定?
何秉松教授认为:“ 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 整无缺为必要。”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所讲的尸体。”张明楷教授认为:“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在肖扬主编的《中国新刑法学》一书中认 为,“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还可包括遗灰、殓物等。”对此,笔者原则上同意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尸体”应作广义上的 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但是否包括尸体的蜕化残留物和变形腐化物,如骨灰、遗发等,则应依据行为人盗窃、侮辱该“尸体”能否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为判断标 准,在决定能否成立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理由在于:
(一)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公民思想意识中久以形成的伦理观念与道德准则。而行为人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损害了尸体的附着主载--死者的尊严,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它社会关系的有关人员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或引起社会 对此的非难与谴责,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
(二)依据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无论死者为何,死者的“尸体”应得到社会的妥善安置与保护,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侮辱与亵渎。在该罪中, 行为人对死者尸体的不法侵害实质上是对一定的社会秩序及伦理道德观念的侵犯,是伤及社会风化的行为,并非表面上简单的对尸体的盗窃与侮辱。也就是说,认定 该罪的根本在于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尸体行为是否对该罪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不法侵害,而不在于实际所侵犯的行为对象--尸体,究竟是指完整的躯体抑或是 指躯体的部分及腐败残留物。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 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农民甲在修整田地时,掘出一无名遗骨,遂将其粉碎弃入粪池中以充肥用,而未产生任何危害性结果。对此,绝对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盗窃侮辱尸体罪中的侮辱尸体行为而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对此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加以处罚。
五、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应当立案。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六、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