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疫情期间,利用视频设备远程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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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疫情期间,口罩等防护物资较为紧缺。胡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公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自己并无口罩存货的情况下,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上大量散播出售口罩、不限量购买的不实消息,骗取公众向其支付钱款。
事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将胡某某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起诉公诉。
由于疫情期间应减少人员聚集,法院决定采取网络视频进行远程审判,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分别在四个不同的地方通过视频连接,同步参与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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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进行举证后,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疫情期间民众急于购买防护物资的心理,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被告人胡某某据此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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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多地法院无法正常开庭,而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会导致大量案件积压,不利于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更会变相导致超期羁押、侵害被告人权益。因此,多地法院采用依托网络视频进行线上审理。而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权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庭审中保证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获得辩护的权利。
因此,在远程审判中,需要额外注意庭审质证与辩护环节。按照程序正义理论,被告人的质证权主要包括四项具体的规则,包括:到场规则、宣誓规则和面对面规则以及交叉询问规则。而在远程审判过程中,到场规则、宣誓规则与交叉询问规则并未受到太大影响;而在面对面规则上,虽然通过视频技术,被告人与证人可以实现相互看得见对方,但是在距离影响下,由于证人无法直接受到被告人目光的注视,因而还是具有做伪证的可能性。但是绝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仅存在于理念世界中,在实际中,司法工作人员应尽最大限度追求相对公正的实现。例如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时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本可通过速裁程序审判,而适用速裁程序,法庭调整、法庭辩论均可省略。但是考虑到远程审判中的不确定性,从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组织质证并保障辩护律师发言,为被告人的质证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帮助,落实程序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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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