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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撞库”软件及“打码”软件供他人使用,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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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胡某某从某大学计算机学院毕业后,待业在家。期间其设计了一款用于批量登录某在线支付平台账户的“撞库”软件,该软件可以通过收集已泄露的个人信息,利用账户所有权相同的注册习惯,批量尝试登陆其他网站,从而非法获取可登陆用户信息的行为。同时,为提高“撞库”软件运行速度,胡某某还设计了一款“打码”软件,用于撞库过程中大量验证码的识别。
上述软件设计完成后,胡某某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警方依法将胡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自己设计的“撞库”软件使用的已经泄露的他人信息,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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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某设计的“撞库”软件和“打码”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1. 该软件用途单一,仅针对特定在线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撞库和打码;
2. 该软件虽然使用他人已经泄露的信息进行撞库,但是在撞库过程中具有规避对方平台安全防护措施的功能;并且可抓取撞库过程中的验证码发送给“打码”软件,由此完成多次验证以绕开平台的防护措施。
3. 该“撞库”软件具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其可自动抓取账户昵称、注册时间等信息。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设计的软件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设计、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依法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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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认定何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问题上,需要有以下几方面证据证明:
* 涉案侵入程序的运行原理说明:包括技术原理、运行效果、功能用途的书证材料;
* 涉案侵入程序设计人、制作人对该程序使用以及功能效果的言词证据;
* 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勘验、检查后的笔录;以及证明被侵入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被破坏以及被侵入后果的专业人员证言,从而建立被侵入计算机与侵入程序间的关联性;
* 有条件的,可进行侦查实验,模拟涉案侵入程序的运行过程及侵入效果。
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侵入程序具有规避、破坏目标计算机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性,并结合被侵入计算机程序的实际情况,印证涉案程序系对其实施过侵入行为,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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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