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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加盟协议等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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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80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5日23:41: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加盟协议等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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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8月,A市商务部门根据上级单位指示,向本市经营仓储、物流企业下发关于对符合标准企业进行国家补贴的通知,告知相关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标准——包括门店数量、经营规模、设备数量等情况下,可向我市商务部门申请领取一定数量的国家补贴款,用于支付相应的经营成本,支持我市仓储、物流产业发展。

许某某在听闻相关补贴政策后,在自己经营规模不满足补贴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与当地多家门店的个体户、村民等达成协议,承诺向其每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款,劝说其虚假加盟许某某进行的物流企业,对待统一悬挂该物流企业牌匾,以伪造出相关门店属于许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加盟店的虚假事实,并且在相关虚假租赁合同、加盟协议、经营台账等材料准备好之后,向当地商务部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

2019年年初,当地商务部门经审批,同意向许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拨付补贴款,随后该笔补贴款被转账至许某某个人账户。当地个体户、村民未能收到事先承诺的补贴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10月,公安机关在B市将许某某抓获。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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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自身经营规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伪造租赁合同、加盟协议,虚构其经营规模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的,致使国家机关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同意向其拨付国家补贴款,许某某从其经营的物流公司提取相应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并逃匿至外地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其提交的材料并未伪造,其与相应个体户均达成真实的租赁合同,相关个体户也都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加盟物流公司并开展经营,其经营规模符合领取补贴款条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次,当地商务部门将钱款拨付至自己公司账户后,公司合法占有该钱款,自己从公司账户中将该钱款提取走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解,首先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许某某虽与他人签订有租赁合同,但是从未向其支付过租金;相关个体户也均承认,其虽然签订有加盟协议,但是对外经营时仍然从事原经营业务,其与许某某之间签订加盟协议是为了获取国家补贴款,用于申报材料用。故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实施了伪造申报材料,虚构经营规模的诈骗行为,骗取国家补贴款。其次,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害罪的认定上。虽然许某某系从物流公司账户中将钱款转账至个人账户,但是该钱款系许某某通过诈骗行为获取,在该钱款被拨付至许某某公司账户时,国家财产已经遭受损失,该财产已经处于许某某实际控制下,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故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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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均是针对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实行行为和资金性质有较大不同。诈骗罪系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因而处分钱款,而职务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本单位财产。而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致使国家机关产生错误认识向其支付补贴款,从补贴款转入物流公司账户时起,被告人许某某已经实现非法占有钱款,已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诈骗行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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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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